佛山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佛采决〔2016〕2号
发表单位:63365 发表时间::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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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佛山市艾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锐志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创意产业园B幢307
联系电话:18688806868
本机关对佛山市艾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广东省佛山市地税局服务器采购项目”反拍(反拍编号:EP2015-52639RA)并成为成交供应商。2015年4月15日你公司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于2015年8月3日给采购人发出合同终止申请函:“由于与厂商经过多次沟通仍不予配合正常程序供货.....我司向贵单位申请终止合同”。本机关于2015年12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佛山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佛采购〔2015〕1号),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诉。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属“擅自终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财政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佛山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采决〔2016〕2号